2023-02-06 09:20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明確:案涉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系用于起重作業的特種機動車輛,與一般機動車不同,其在道路上通行發生交通事故是非常態現象,在作業時發生責任事故是常態現象,保險公司對投保的車輛性質、類型、用途是明知的,若僅以特種車輛在道路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作為交強險理賠范圍,有悖于交強險的制度價值。且中國保監會(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交強險條例。”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受害人的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范圍的部分,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付。一審法院認定交強險內不予賠付確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華某兵與陸某海、陳某杰、連云港某勝建設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保險公司對特種車輛的性質、類型、用途是明知的,若僅以特種車輛在道路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作為交強險理賠范圍,有悖于交強險的制度價值
一審: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21)蘇0706民初7690號二審: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7民終3080號
案涉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系用于起重作業的特種機動車輛,與一般機動車不同,其在道路上通行發生交通事故是非常態現象,在作業時發生責任事故是常態現象,保險公司對投保的車輛性質、類型、用途是明知的,若僅以特種車輛在道路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作為交強險理賠范圍,有悖于交強險的制度價值。且中國保監會(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交強險條例。”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受害人的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范圍的部分,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付。一審法院認定交強險內不予賠付確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華某兵、陸某海、陳某杰、連云港某勝建設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富德財險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21)蘇0706民初76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人保石家莊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故的發生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本案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1.將吊車作業事故納入交強險賠償范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采取限額賠償。”據此,本案事故發生時,機動車仍然屬于使用狀態,符合交強險保險賠償范圍的規定。2.吊車作業事故納入交強險符合參保目的。吊車作為特種作業車輛,與普通機動車不同,行駛狀態只是其偶發狀態,作業時處于非通行狀態才是其經常狀態。車主投保交強險顯然傾向于讓其機動車處于經常狀態時獲得保障。如果僅規定通行時的事故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將大大壓縮交強險的使用效力。3.交強險具有強烈的保障性及公益性,是通過國家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特殊險種,既保障受害人在事故發生后能及時獲得經濟賠償,又能有效彌補投保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分散責任風險。特種作業車輛與普通機動車同為交強險的保險標的,其在作業事故發生時與交通事故發生時相比較,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并無本質區別,應當獲得同樣的社會救濟,若將特種作業車輛因作業事故的受害人排除在救濟之外,也與交強險的公益特質相悖。華某兵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六原審被告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82,789.43元;2.判令六原審被告承擔訴訟費用。2020年11月19日,華某兵駕駛貨車前往臨港產業區經8路與海濱大道交叉路口拉管樁,陸某海操作蘇GV××**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進行吊裝,在吊裝最后一根管樁時,管樁滾動將站在貨車上的華某兵的腳擠傷。華某兵受傷當天至連云港市東方醫院住院進行手術,11月20日出院,支出醫療費17,898.07元。出院當天轉入連云港市東辛農場醫院住院,住院13天,支出醫療費3,381.32元(扣減醫保報銷)。2021年4月21日,連云港正達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華某兵受傷致開放性左拇趾趾骨骨折,左拇長伸肌腱斷裂,左足軟組織脫套,行手術治療,其誤工(休息)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150日,護理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營養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90日。華某兵為此花費鑒定費800元。蘇GV××**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華安財險連云港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人保石家莊分公司投保工程機械設備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華某兵受雇于王龍從事駕駛員工作,根據其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其2020年5月收入8,900元,2020年6月收入9,600元,2020年7月收入7,500元,2020年8月收入8,300元,2020年9月收入7,000元,2020年10月收入7,900元,由此計算出事故發生前6個月,華某兵月平均收入8,200元。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因此,交強險的保險責任是因機動車在道路或者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本案中,蘇GV××**號作業車在施工工地上作業時發生意外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蘇GV××**號車輛在人保石家莊分公司投保工程機械設備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根據商業三者險條款約定,被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第三者責任事故,保險人負責賠償。人保石家莊分公司應當在賠償限額內對華某兵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遂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華某兵72,159.39元;二、駁回華某兵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案涉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投保人為蘇GV××**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華安財險連云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石家莊分公司投保工程機械設備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上述保險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保險人應當依約承擔保險責任。關于案涉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的問題。本院認為,案涉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系用于起重作業的特種機動車輛,與一般機動車不同,其在道路上通行發生交通事故是非常態現象,在作業時發生責任事故是常態現象,華安財險連云港支公司對投保的車輛性質、類型、用途是明知的,若僅以特種車輛在道路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作為交強險理賠范圍,有悖于交強險的制度價值。且中國保監會(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交強險條例。”故華安財險連云港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華某兵的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范圍的部分,應由人保石家莊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付。一審法院認定交強險內不予賠付確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一審法院綜合本案證據情況,確定華某兵的合理經濟損失為72,159.39元(含司法鑒定費800元),本院予以確認。該損失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8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47300元(護理費6,000元+誤工費41,0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65300元,應由華安財險連云港支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因陸某海吊裝管樁時未盡觀察和注意義務,導致管樁滾動擠傷華某兵的腳,陸某海應承擔主要責任,華某兵未盡注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本院酌情減輕陸某海的雇主陳某杰20%的賠償責任。故剩余損失6059.39元及司法鑒定費800元,應由人保石家莊分公司在工程機械設備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6059.39元×80%+800元=5647.51元。綜上所述,上訴人人保石家莊分公司關于事故損失應由華安財險連云港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優先賠付的上訴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他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當,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21)蘇0706民初7690號民事判決;二、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內向華某兵賠償保險金65300元;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工程機械設備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華某兵保險金5647.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