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鑒定意見進行舉證質證和審核的要
如何對鑒定意見進行舉證質證和審核
——以文檢鑒定為例
司法實踐中,對于鑒定意見多數當事人、律師和法官均束手無策,特別是質證方的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
一、鑒定意見的概念和證據內容
鑒定意見是指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鑒別和判斷后作出的書面意見。
鑒定意見的證據內容,從廣義上看,主要包括:1.鑒定人是否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p32、p40.1);2.什么樣的專門性問題,即需要鑒定的事項或委托鑒定事項能否證明待證事實,或者說待證事實能否通過鑒定意見予以證明(p30);3.鑒別和判斷的方法,即鑒定意見的依據是否科學(p40.3);4.鑒定所需的檢材是否合法,是否經過質證(p34);5.鑒定所需的樣本是否合法,是否經過質證(p34);6.鑒定程序是否嚴重違法(p40.2);7.鑒定是否經過法院委托(p32、p41);8.鑒定人是否簽訂承諾書(p33)。
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說明,一是鑒定人是否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尤其要注意的是“相應”二字,“相應”不是說一定具備、完全吻合,或鑒定人的資格對于鑒定事項的資格并不一定是絕對相同的,可能是大致相同即可,比如對于財產損失的鑒定,不一定是財產損失評估單位,只要具有大致的評估資質即可,特別是雙方當事人一致協商指定的鑒定人,對此就不能要求過于嚴苛。二是本部分列出的8項證據內容,其中對前六項是違反即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采納或采信;對后兩個則不一定,一來可以補充,二來可以通過質證來補強。
從狹義上分析,鑒定意見可能根據案件不同,其證據內容不同,區分的關鍵在于本案證據,涉及證明本案待證事實的證據;還可以根據鑒定意見的不同而具體不同,比如文檢鑒定中樣本的提取時間與檢材作出時間是否相距甚遠等等。
二、文檢鑒定的舉證、質證、審核
我們先看一份文檢鑒定意見書
解讀本文檢鑒定可知(當事人舉證意見的主要內容):
1.本文檢鑒定是某律師事務所委托。
2.委托事項為三份送達回證上某秀芝的簽字是否與樣本某秀芝簽名一致。
3.鑒定日期為2022年,鑒定地點為鑒定中心。
4.鑒定方法或依據為文件鑒定通用規范和筆跡鑒定技術規范。
5.經初步檢驗三份送檢檢材和一份樣本具備檢驗條件。
6.比對和分析說明兩者間筆跡的運筆形態特征、連筆特征、搭配特征均存在差異,反映出不是同一人的書寫習慣。
7.鑒定意見為不是同一人所書寫。
8.鑒定人資格。
本文檢鑒定意見書鑒定事項清楚明確、鑒定人具有鑒定資格,這是優點。
存在的主要問題(當事人質證的主要內容):
1.本文檢鑒定不是法院委托,而是某律師事務所委托。
2.三份送檢檢材和一份樣本未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即送檢,特別是一份樣本。
3.樣本來源不清,沒有交待。
4.三份檢材和樣本的字跡特征描述不詳細,明顯粗糙。
5.三份檢材和樣本的細節特征比對描述不詳細,明顯粗糙。
6.檢材為復印件,沒有使用原件。
7.樣本取得時間為2022年,而檢材時間為2002年,時間跨度為20年。
這里的主要問題體現在:送檢材料未經質證;鑒定依據不充分(檢材與樣本的字跡細節特征描述不詳細、細節比對描述不詳細,明顯粗糙);樣本來源不合法,沒有交待清楚來源;作為文檢鑒定看,時間跨度大,字跡特征會有所改變,甚至人為改變。存在的這些主要問題,均可以作為質證的要點,也是將來質證方申請重新鑒定的要點,更是鑒定意見將來審核不能作為證據采納或采信的核心部分。
不是法院委托,即為單方委托鑒定;以及檢材沒有原件,只是復印件,這兩點均不是質證或審核的主要核心點。
以上是以文檢鑒定為例,展示對于鑒定意見的舉證、質證和審核的要點,下次不要再遇到鑒定意見就不要再束手無策啦!也就是說,鑒定意見中的每一個字、每一句話都可以作為舉證,特別是質證所懷疑的點,而不僅僅、不單單限于最后的“鑒定結論”那一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