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統籌對于很多運營車車主來說并不陌生,但若問車輛統籌和商業保險的本質區別,估計會有一部分車主“犯迷糊”。近期,多地法院發布了關于車險統籌的典型案件,提示營運車輛購買安全統籌產品的巨大風險。在多地判例中,法院不僅判定安全統籌合同并不能認定為保險合同,被告往往仍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經營“安全統籌”業務的公司可能還觸犯了非法經營罪。今年7月,河北滄州中級法院發布的一項典型案例顯示,該案認定,機動車輛安全互助統籌保險并不能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認定的保險合同,存在履行不能的風險,無法替代被告完全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案件顯示,2020年11月5日,宋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與前方苗某順停重型半掛車追尾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宋某當場死亡。被告苗某駕駛的車輛實際車主為本人,掛靠在某運輸隊。該車在被告安華農業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還在某交通服務有限公司參統限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統籌。四原告(宋某法定繼承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方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579436.25元。庭后,苗某申請要求統籌保險合同追加交通服務公司為被告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苗某要求依據機動車輛安全互助統籌保險合同追加某交通服務有限公司為被告,該交通服務公司并非專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成立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且注冊資本未達法律規定,其存在履行不能的風險。滄州中級法院認定,被告苗某在該公司投保的機動車輛安全互助統籌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認定的保險合同,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該合同的存在不能替代被告完全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故對二被告的申請不予支持,待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后,可依據其與某交通服務公司簽訂的統籌合同另行主張權利。除了上述一起車輛安全統籌被認定為“履行不能”風險之外,今年7月,河北饒陽法院二次審理的一起事涉“安全統籌”的案件判決中也強調:某交通運輸服務公司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具備保險業務經營資質,該公司自行開展的安全統籌保險業務系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如果適用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賠償的規定,由某交通運輸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則是變相認可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的法律效力,賦予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與商業險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無形中縱容、鼓勵了非法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無疑會對保險市場秩序造成沖擊,同時對被保險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害隱患。此外,2020年云南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的一項判決則判定,安全統籌不僅僅是民事層面無效,收取統籌費的人員還被判非法經營罪。
香格里拉法院認為,張某制定的統籌條款及統籌單,以XX公司名義向掛靠的車輛駕駛員收取抗風險統籌金,從其本質來看,抗風險統籌金作為一種風險保障責任活動,具有保險的特征,屬于互助保險。根據保險法規定,XX公司未經批準,不具備經營保險業務的資質,張某自己制定的統籌條款和收費標準缺乏批準和監管,駕駛員所繳納的統籌金資金安全得不到保障,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了非法經營罪。
實際上,“車輛統籌”,往往被視為車輛界的“相互寶”,有一定的營運貨車行業互助性質的措施。目前,市場上有不少運輸公司都在自營“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甚至不少統籌單在樣式上與正規保險合同極為相似。這些統籌合同往往比同等保障范圍的保險合同價格更低,但自身由于缺乏資金監管,自身風險較高,往往無法按照統籌保險合同約定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天眼查數據顯示,到2022年7月末,全國仍在存續期的經營有關“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機構超過1400家,其中河北作為重要的公路運輸行業聚集地,目前仍有超過50家安全統籌公司,頻頻出問題的公司也引發了當地運輸監管部門的注意。早在2021年末,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在發布會中就表示,已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供銷合作總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進行函調,摸排“機動車安全統籌”有關情況, 但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相關人員也表示,沒有部門監管仍是調研中遇到的最大難題。
除了河北運輸監管部門之外,多地保險行業協會也逐漸擔負起重要風險提示的職責。據不完全統計,陜西、內蒙、河北、廣西、貴州等多地保險行業協會已經發布了關于“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例如,今年7月20日,內蒙古包頭保險行業協會就表示,我協會接到地方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法院在受理貨車交通事故理賠案件中發現“機動車輛統籌單”,發生交通事故后因該統籌條款不屬于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無法得到理賠,法院也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協會表示,消費者如果購買“車輛安全統籌”后,可能存在多項糾紛;
當車輛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險一樣隨車過戶,需要車主退出原掛靠的運輸公司“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此時便產生了“退保”糾紛。
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得到有力保護,目前我國也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和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如何理賠、理賠標準、賠多賠少、何時賠都是按“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合同約定。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后發生交通事故,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一旦出現糾紛,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如果對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無法得到賠償。根據目前全國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糾紛裁定來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決時,只能采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別法《保險法》。在法院認為統籌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即使訴訟后可以依據《合同法》賠付,但是運輸公司注冊資本有限,如果資產少無法履行合同,可能無法給予風險補償。
統籌公司準入條件低,如果發生撤銷、破產等重大危機或無法支付賠款的情況時,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僅需承擔有限責任,理賠規則不在我國保險法及銀保監會的監管范圍之內,
目前,保險行業建立了機動車輛保險信息共享平臺,在保險公司連續投保的車輛根據歷史出險情況,能夠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優惠。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的車輛,以后再購買機動車輛保險時,則無法享受連續投保及無賠款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