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我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剛剛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向紹興市某區建設和交通運輸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對我院一起在審案件中所涉不妥鑒定行為予以反映建議,適用新規予以建議,這在全國尚屬首例。與此同時,我院依據新規賦權責令相關司法鑒定機構退回所收鑒定費,這在全國也尚屬首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鑒定機構、鑒定人超范圍鑒定、虛假鑒定、無正當理由拖延鑒定、拒不出庭作證、違規收費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鑒定機構、鑒定人予以暫停委托、責令退還鑒定費用、從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中除名等懲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1.建議某區建設和交通運輸局對浙廣價鑒(2020)X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評估及出具過程中浙江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不當行為進行研究處理;
2.建議某區建設和交通運輸局責成浙江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組織全體人員加強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文件規定的學習;
3.建議某區建設和交通運輸局對轄區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企業加強監督、管理。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某幕墻裝飾有限公司訴紹興某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申請就停工損失及玻璃幕墻安裝費用進行司法鑒定評估,本院最終確定由浙江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擔該案司法鑒定工作。
該公司承擔司法鑒定工作時存在諸多不當:1.鑒定期限上,鑒定時間長達近7個月之久,且兩次提請申請人補充提交材料拖延評估時間;2.鑒定程序上,存在評估審計人員缺乏相應資質、加蓋印章顯示日期有誤等程序瑕疵;3.實體內容上,存在鑒定報告依據的相關文件已廢止、評估基準日認定錯誤、鑒定報告內容粗疏、結論缺乏依據、鑒定人員無法當庭答復鑒定過程等問題。
最終,原、被告雙方均對鑒定評估過程、結論及鑒定人員資質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本院經審查也認為上述司法鑒定評估報告存在程序與實體缺陷,無法采用,需重新鑒定評估。
其一,無正當理由拖延鑒定,鑒定時間過長,已違反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一般案件鑒定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鑒定時限不超過60個工作日”的規定。
其二、無資質人員作為評估審計人員參與全部鑒定工作,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的規定。
其三,鑒定報告根據已廢止文件出具,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關于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
其四,鑒定報告所采用基準、結論無依據,鑒定人員不能說明鑒定過程,有違鑒定人勤勉盡責、遵照相關鑒定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認證分析判斷專業問題的職業要求。
鑒于上述鑒定報告內容出現嚴重錯誤,且案涉鑒定機構人員對法院委托事項亦不重視、不研究、不專業,我院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出前述司法建議書并責令相關司法鑒定機構退回所收鑒定費。
一直以來,我院將司法建議工作納入全院整體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充分調動法官積極履行司法建議職責,司法建議已成為我院履行社會治理職能、發揮法治引領功能的重要途徑之一。
此次我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司法鑒定主管機關發出全國首例司法建議書并責令退費,希望為司法鑒定領域中的不當行為敲響警鐘,以達規制行業亂象、促進行業整改之目的,同時也能有效保障涉鑒定案件審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