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不得因事故車輛移動而拒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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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林發揚(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 【案情】 2019年2月8日19時左右,原告謝某駕駛小轎車行至漢宜高速與棗石高速交匯處立交橋上時發現,前方有多車相撞,原告迅速將車停在路邊。由于冰凍路滑,原告的車連續兩次被后面的車輛剮蹭和撞擊。原告從安全角度考慮迅速將車開到最近的高速收費站出口(約3公里)報警。交警以原告移動事故車輛破壞了事故現場為由,要求原告承擔全部責任,拒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原告要求痕跡鑒定鎖定肇事車輛,交警拒絕痕跡鑒定,僅給原告出具了一個事故證明。 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某高速公路警察支隊不履行法定義務行為違法,并賠償原告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給原告造成的修車經濟損失4900元。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移動事故車輛破壞事故現場是導致無法查明事故真相的主要原因,原告自身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交警拒絕痕跡鑒定,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并無不當。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4900元修車損失的請求不應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以原告移動事故車輛破壞事故現場為由認定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從而拒絕原告痕跡鑒定申請和拒不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行政行為違法。對原告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給原告造成的4900元修車損失的賠償請求應予支持。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原告因情況緊急移動事故車輛沒有過錯。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本案事發當時,冰凍天氣,高速公路路面極滑,無法行走,且車上還有4位家人,最小的只有6歲。原告在連續兩次遭受撞擊的情況下,將車迅速移動至就近出口是為了保護家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發生次生事故。原告移動車輛的行為的符合常理,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原告在脫離危險后第一時間報警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了肇事車輛的車牌、車型、顏色,原告已履行了法定義務。因此,原告不存在過錯,不能僅憑其移動事故車輛就認定其必然承擔全責。 二、被告以原告移動車輛破壞事故現場為由,拒絕原告痕跡鑒定申請、拒不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1、司法實踐中,我們常常習慣性認為,只要當事人移動事故車輛,沒有固定事故現場證據,就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由此可見,只有當事人逃逸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才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原告是在特殊天氣環境和危險情況下,為避免自己和家人人身傷亡,將車移動至收費站出口,將家人送出危險的境地,并沒有離開事故現場調查取證的有效范圍。原告的行為顯然不屬于逃逸,更不是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因此,不能認定其必然承擔全責。 2、當事人即使違反規定將車輛移動,對保護事故現場存在過失,只要不是逃逸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承擔的也只是民事責任,而警察違反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兩個責任彼此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替代和抵消。因此,當事人的過失不是警察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䲢l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當事人撤離現場,只是增加了查明事實、認定責任的難度,并非是事實難以查清的唯一原因。 3、被告拒絕痕跡鑒定,拒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等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違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第三十四條規定:痕跡、物證等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改變、毀損、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第四十九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原告報警后,被告工作人員只是給原告的事故車輛拍了個照片,便沒有了下文。被告未依法收集證據、調查事故真相、劃分事故責任。在原告多次提出痕跡鑒定的申請時,被告斷然拒絕,被告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 三、被告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與原告的財產損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指出,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由于被告拒絕痕跡鑒定,不愿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讓肇事者逃避法律責任,致使原告的損失得不到賠償。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與原告的財產損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應當全額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作者系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全省審判業務專家)